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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re 2008

化粪池

最早的化粪池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化粪池就是流经池子的污水与沉淀污泥直接接触,有机固体藉厌氧细菌作用分解的一种沉淀池。最初化粪池作为一种避免管道发生堵塞而设置的截粪设施,在截留、沉淀污水中的大颗粒杂质、防止污水管道堵塞、减小管道埋深、保护环境上起着积极作用。在我国,化粪池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配套生活设施,几乎每一个建筑物都设有相应的化粪池设施。

  砖混化粪池由于设计施工、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致使95%以上的化粪池使用1-2年后开始严重渗漏,由于不被人重视,化粪池渗漏问题严重污染了地下饮用水源和城市地下供水管道,更为严重者造成建筑物不同程度倾斜。另外,传统砖混化粪池由于缺乏技术含量,处理水质差,排出污水严重超标,大大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工作负荷,在无市政管网的少数地区将传统化粪池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湖, 给周边河湖水环境带来严重破坏。传统化粪池由于技术含量低,腐化功能差,清掏周期短,如果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还会出现沼气中毒、爆炸等不安全隐患。

 

化粪池原理

三格化粪池由相联的三个池子组成,中间由过粪管联通,主要是利用厌氧发酵、中层过粪和寄生虫卵比重大于一般混合液比重而易于沉淀的原理,粪便在池内经过 30天以上的发酵分解,中层粪液依次由1池流至3池,以达到沉淀或杀灭粪便中寄生虫卵和肠道致病菌的目的,第3池粪液成为优质化肥。
  新鲜粪便由进粪口进入第一池,池内粪便开始发酵分解、因比重不同粪液可自然分为三层,上层为糊状粪皮,下层为块状或颗状粪渣,中层为比较澄清的粪液。在上层粪皮和下层粪渣中含细菌和寄生虫卵最多,中层含虫卵最少,初步发酵的中层粪液经过粪管溢流至第二池,而将大部分未经充分发酵的粪皮和粪渣阻留在第一池内继续发酵。流入第二池的粪液进一步发酵分解,虫卵继续下沉,病原体逐渐死亡,粪液得到进一步无害化,产生的粪皮和粪厚度比第一池显著减少。流入第三池的粪液一般已经腐熟,其中病菌和寄生虫卵已基本杀灭。第三池功能主要起储存已基本无害化的粪液作用。


工作原理:
A
沉淀
沉淀时间 24小时
污染物(SS)去除率 50~60%
B
污泥厌氧消化

停留时间 3个月~半年
有机物(BOD5)去除率 20%左右
C
污泥脱水熟化
化粪池的规格
材料及设置方法:埋地砖砌或钢筋混凝土水池
外观:多为矩形,内部分格,进出水口各有3个方向可选
规格:按容积由小到大分多种规格,详见国标图

 

化粪池分格计算。当采用三格化粪池时,其第一格的容积 为总容积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为有效总容积的20%。  
  化粪池新增加了通气管,将化粪池中的废气排入空气中, 管径为DN100。由于建筑物密集,本图集增加了钢筋混凝土沉井 式化粪池。

  钢筋混凝土化粪池结构计算、均按建设部新颁布的有关结 构规范执行。其中主要应用规范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 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以及《给水排水 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CECSl372002)

  化粪池有效容积,当单池双格时,有效容积为2469 12m3。当单池三格时,有效容积为1620304075100m3。当 双池三格时,有效容积为75100m3
  沉井式化粪池有效容积,当单池双格时,有效容积为612m 3,当单池三格时,有效容积为2030m3

  化粪池分无覆土和有覆土两种情况,当有效容积为250m3 及沉井式化粪池有效容积为630m3,按无覆土和有覆土两种情 况设计。当有效容积为75100m3时,单池、双池均按有覆土设 计。
  化粪池顶面不过车时的活荷载标准值为10kn/m2,当顶面可过 汽车时,其活荷载为汽车-超20级重车。

  化粪池选用双层井盖,其国家标淮设计图集号为02S5012 双层井盖》或选用图号为S50112《单层、双层井盖及踏步》 国家标准设计图集。

 

octobre 2008

喷砂(打砂)

一种用压缩空气为动力推动磨料 至工件表面进行处理的工作叫做喷砂,也就是我们常说喷丸清理,喷丸强化处理。因为在喷丸清理技术出现初期,砂是唯一可以使用的磨料,因此,在当时以及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喷丸清理一直被称为喷砂.时至今日,在许多场合,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把这种清理技术叫做喷砂。
  现如今喷砂(喷丸清理)可以作如下的定义:
  用压缩空气、高压水、蒸汽等推动磨料流对工件表面进行清理、强化、切削、磨蚀改变其外表或状态的作业过程。
  其实喷砂(喷丸)现象普遍存在,在自然里,砂子、碎石和尘土在一刻不停地冲击着山脉,将其缓慢地磨蚀掉,只是这种过程相当缓慢,不容易被我们觉察到罢了。
  在各种表面预处理方法中,喷砂(喷丸清理)的效果最彻底,适应性最强,应用范围最广,这是因为:清理钢材表面最快、最彻底;只有喷砂可以用已制定4种大家都能接受的清理等级来评定;喷砂可以清理通常难以清理的表面,有些专用工具可以清理管道的内表面,喷砂成本最低。
   喷砂可以使被清理表面同时获得所需清洁度和使表面得到一定的粗糙度,提高涂层在基本表面上的附着力两种效果。再好的涂料也不可良好的长时间附着在未作表面处理的工件表面上。表面预处理的作用就是要清理表面并在表面上生成用来"锁住"涂层所需要粗糙度。经过喷砂的工件表面涂覆性能良好的工业性涂料后,涂层寿命可以比其他方法处理后表面上的同一品质涂层高出3.5倍以上。
  喷砂(喷丸清理)的另一个优点是表面粗糙度可以事先根据要求确定,并在清理过程中容易达到。
  正因为如此,船长、储罐、桥梁、电站、卡车和汽车、机车、火车等车辆、化工厂、炼油厂、造纸厂、钢结构件厂、军事装备、飞机、服装及其他千百种产品和行业都要用喷砂方法来作表面处理。
  喷砂还有许多不同的用途。
  混凝土制件在防风化处理前要用喷砂(喷丸)方法清除隐患.混凝土预制板用喷砂(喷丸)方法来暴露装饰性颗粒。
  许多精密元器件和质地比较脆弱的零部件,如电子组件、飞机机身、假牙托架、电机、喷气发动机和活塞、发动机零件、玻璃钢船、机车、塑料件、赛车上的齿轮发动机及传动部件、外科手术器械、饮料车储罐等也常用喷砂(喷丸)方法清理表面。
  最笨重的钢结构到最为脆弱零部件都可以用到喷砂(喷丸)方法来处理表面,但其目的并不定是为了涂漆。如活塞和曲轴的去毛剌、飞机起落架零件的表面强化、齿轮的强化、玻璃门的毛化处理、墓碑刻字及精致木质标牌的雕刻等。喷砂(喷丸)处理涉及千百种不同的用途及我们生的方方面面。
转自: 环评爱好者 http://www.eiafans.com/thread-25235-1-1.html
 
 

抛丸机的知识

抛丸机的作用是用电机旋转产生的离心力将小钢丸抛到工件上来达到将工件表面处理的作用,它一般用于电镀行业的一些微型的,不规则的工件的抛光和打磨,也可加工磨沙面。
   抛丸机类型:有转台式抛丸机、滚筒式抛丸机、吊钩式抛丸机、吊链式抛丸机、履带式抛丸机、系列通过式抛丸清理机,大型人工打砂房,混砂机,及叶轮叶片等配件。抛丸机械都自带除尘设备,防范灰尘的污染;铁砂循环利用,保证了材料的最小损耗,是环保型机械。
   抛丸机主要由4个部件组成。①抛丸器一般用高速旋转的叶轮将弹丸在高离心力作用下向一定方向抛射。在工作过程中,有的抛丸器可作一定角度的摆动或上、下移动。②弹丸收集、分离和运输系统。③使铸件在清理过程中连续不断运行和翻转的承载体。④除尘系统。抛丸机按铸件承载体的结构不同分为滚筒式、链板式、转台式、台车式、鼠笼式和吊挂式等;按工作制度又可分为间歇式和连续式。滚筒式和链板式抛丸机适用於清理不怕碰撞的中小型铸件。滚筒式抛丸机靠筒体内螺旋状的导筋,使铸件翻转并向前运行。链板式抛丸机则通过链板的运动,使铸件翻转和运行。转台式、台车式和吊挂式抛丸机用於清理大中型铸件,通常设有固定的抛丸室,被清理的铸件在抛丸室内回转或移动。抛丸室一般装有几个抛丸器,装在不同的位置上,从不同的方位抛射弹丸,以提高清理效率和清理质量。吊挂式抛丸机可根据被清理铸件的需要,在悬链上配置若干个吊钩,清理时铸件挂在吊钩上,在向前运行的同时自行翻转。铸件在抛丸室外装卸,在室内进行清理。
   抛丸机械适用于以下行业:
   1.铸造业:一般的铸造企业所生产的铸造件都需要打磨抛光,而抛丸清理机械就是这方面使用的专业机械。他根据不同的工件使用不同的型号,并且,不会损坏铸造件的原有外形和性能。
   2.模具业:一般来讲,模具多是铸造的较多,而模具本身就要求平滑,抛丸清理机械是可以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抛光处理,不会损坏模具的原有外形和使用性能。
   3.钢厂:钢厂生产的钢材、钢板,刚出炉时有许多毛刺,会影响钢材的质量和卖相。使用通过式抛丸清理机就可以处理这些问题,使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4.船厂:船厂使用的钢板有铁锈,会影响到造船的质量,不可能采用人工除绣,那样工作量会很大,这就要求有机器能够清除铁锈,以保证造船的质量,使用系列通过式就可以解决;
   5.汽车制造厂:根据汽车制造厂的工作要求,使用的钢板、一些铸造件都是需要抛光处理的,但是不能损坏钢板的强度、原有的外型,铸造件的外型要保证清洁美观。由于,汽车零件不是很规则,那就要求有不同的抛光机械来完成。需要使用的抛丸机有:滚筒式、转台式、履带式、通过式抛丸清理机械,不同机械处理不同的工件;
   6.五金厂、电镀厂:由于五金厂和电镀厂都要求工件表面清洁、平整、光滑,抛丸清理机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五金厂工件较小,适合使用的有滚筒式抛丸清理机和履带式抛丸清理机,根据情况而定。电镀厂如果清理工件较小,量又较大时,可以采用履带式抛丸清理机,来完成工件的除绣抛光;
   7.摩配厂:由于摩托车配件工件较小,适合使用滚筒式抛丸清理机,如果,量有很大时,采用吊钩式或者是履带式都行;
   8.阀门厂:由于阀门厂的工件都是铸造的,都需要进行抛光打磨,才能做到清洁、光滑、平整,这就需要抛丸清理机械来清理这些杂质。可用机械:转台式、吊钩式抛丸清理机。
   9.轴承厂:轴承是由模具压制而成,表面较光滑,但是,有时还是有些杂质或是毛刺,这也需要清理,这时抛丸清理机械就派上用场了。
   10.钢结构建筑企业:钢结构在使用前必须要进行除锈处理,以达到国家规定的结构要求,通过式抛丸机采用全自动清理,无须人力除锈,又减少了酸洗的环境污染问题。
转自: 环评爱好者 http://www.eiafans.com/thread-25235-1-1.html
 
 
octobre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0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